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临清市燃料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王秀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昌,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明波,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第三人临清市天桥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临清市先锋桥东头路南。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起起,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清市燃料公司与被告李玉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正在和解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国岩
审判员 苏春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