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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844号

临清市燃料公司与李玉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燃料公司,李玉昌,高起起,孙明波,临清市天桥润滑油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临清市燃料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王秀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昌,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明波,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第三人临清市天桥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临清市先锋桥东头路南。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高起起,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清市燃料公司与被告李玉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正在和解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国岩

审判员  苏春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