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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143号

安阳县农商行某支行与李某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商行某支行。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阳县农商行某支行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审结,该案(2014)安文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