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叶华章,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湖南展鹏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申球,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华章与被执行人湖南展鹏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醴陵市劳动仲争议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醴劳仲案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展鹏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华章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3031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316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4)醴劳仲案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叶华章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醴陵市劳动仲争议裁委员作出的(2014)醴劳仲案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曾祥根
审判员 李振兴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