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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53号

饶晓松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饶晓松,陈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学法,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饶晓松,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茂锋,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陈德涛,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晓松、一审被告陈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昊彧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李震、

代理

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学法、赵庆文,被上诉人饶晓松的委托代理人王茂锋,一审被告陈德涛的委托代理人张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吴昊彧

代理

审判员  李 震

代理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