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70、371-7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喜。申请执行人刘枝勇。被执行人林志杰。被执行人林志勇。被执行人上海华仕达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华仕达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浦杰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英炯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票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国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西山村西山282号-1。被执行人林煜,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西山村西山32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商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林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万元或相应的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国
审判员 马树芳
审判员 王洪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