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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35-1号

考振孟与曹本东、高国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考振孟,曹本东,高国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35-1号原告考振孟。被告曹本东。被告高国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考振孟与被告曹本东、高国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海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