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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27-1号

庄会云与于晓杰、赵延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庄会云,于晓杰,赵延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庄会云。被告于晓杰。被告赵延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会云与被告于晓杰、赵延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海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