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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150号

马驰峰与夏锦其、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驰峰,夏锦其,潘雪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马驰峰。

委托代理人:薛莉,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锦其。

被告:潘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峰与被告夏锦其、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驰峰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丁善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