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马驰峰。
委托代理人:薛莉,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锦其。
被告:潘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峰与被告夏锦其、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驰峰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丁善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