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201号

刘福兰与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兰

被执行人: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本院在执行刘福兰与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庆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