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76号

李兴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76号罪犯李兴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2.9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李兴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强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兴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