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高东亚。被执行���杨广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东亚、杨广华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已转让,不再享有该债权,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02)金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