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485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东亚、杨广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东亚,杨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高东亚。被执行���杨广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东亚、杨广华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已转让,不再享有该债权,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02)金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