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35号
原告:戴辉,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戴超贤,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辉与被告戴超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辉负担。
审判员 牛志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