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汉某,系总经理。被告高某,男,其他不详。被告路某,女,其他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某、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张玉辉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