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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4号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含阳、路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某,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汉某,系总经理。被告高某,男,其他不详。被告路某,女,其他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某、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张玉辉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