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森。被执行人李瑞瞧。被执行人李秀雄。本院以(2014)江民初字第16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所有人为李瑞瞧、共有人为李秀雄,位于柳江县穿山镇开发区97号3栋106室的房屋一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瑞瞧、李秀雄返还申请执行人郑文森转让金6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12920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瑞瞧、李秀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瑞瞧、李秀雄共同所有的位于柳江县穿山镇开发区97号3栋106室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韦贵军
审判员 韦作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