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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97号

郑文森与李瑞瞧、李秀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文森,李瑞瞧,李秀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森。被执行人李瑞瞧。被执行人李秀雄。本院以(2014)江民初字第16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所有人为李瑞瞧、共有人为李秀雄,位于柳江县穿山镇开发区97号3栋106室的房屋一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瑞瞧、李秀雄返还申请执行人郑文森转让金6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12920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瑞瞧、李秀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瑞瞧、李秀雄共同所有的位于柳江县穿山镇开发区97号3栋106室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韦贵军

审判员 韦作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