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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038号

秦某某与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某某,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人。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的(2011)石石民二终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石民二终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