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海,男,43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崔凯,男,37岁,满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制发(2015)开执字第91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凯在***公司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崔凯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凯在***公司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