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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213号

王凤祥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祥,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祥,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吉祥煤炭公司职工,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成玉,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桃山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凤祥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桃山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张 华二0一五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