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105号
申请执行人:张相月,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执行人:李利,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张相月与被执行人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