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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105号

张相月与李利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105号

申请执行人:张相月,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执行人:李利,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张相月与被执行人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