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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号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城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金逊,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董莹莹,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霞、尹金逊、董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广荣

审 判 员  王恩平

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