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1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黎家立。
被执行人:杨明成。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黎家立、杨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285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家立、杨明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