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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0-1号

崔连雨、倪国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连雨,倪国爱,顾发兴,边书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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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崔连雨,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倪国爱,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顾发兴,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边书兰,女,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崔连雨、倪国爱与被执行人顾发兴、边书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河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河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