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正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杨正田,经理。被执行人杨正田,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4号楼2-701。被告山东网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永祥,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慧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海峰,经理。被执行人杨恩志,男,生于1950年8月30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叶永,男,生于1974年7月23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刘永祥,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晓球,男,生于1963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崔卫国,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魏淼,女,生于1981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李长利,男,生于1978年4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于海峰,男,生于1977年4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正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网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慧业物资有限公司、杨正田、杨恩志、刘永祥、王晓球、崔卫国、魏淼、于海峰、李长利、叶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章丘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查询章丘市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无登记车辆,查询章丘市工商局,本被执行人无股权登记,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章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