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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白法执字第113号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张金铎、张雷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俊,张雷,张金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张雷,男,满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张金铎,男,满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俊、张雷、张金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执行依据正镶白旗公证处做出的(2014)锡白证字第63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镶白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锡白证字第63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朝鲁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