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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848号

刘淑芳、刘淑敏等与刘淑梅、刘子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杨江,杨学武,杨艳丽,刘淑梅,刘子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刘淑芳。原告刘淑敏。原告刘淑彩。被告刘淑梅。原告杨江。原告杨学武。原告杨艳丽。七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光。委托代理人高维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诉被告刘子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宁久旺

审 判 员  李爱冰

人民陪审员  蒙树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