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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1号

申请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与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王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镇团结路一段路西(6街3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62385-1。法定代表人张海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全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玉成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与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