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镇团结路一段路西(6街3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62385-1。法定代表人张海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全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玉成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与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克山县龙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