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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程河民初字第00054号

何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程河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审判员张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刘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