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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075号

夏玉东与蔡光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玉东,蔡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075号

申请执行人:夏玉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

被执行人:蔡光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申请执行人夏玉东与被执行人蔡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