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童向明。被执行人冯潮龙。被执行人丁小兵。被执行人郑仙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向明与被执行人冯潮龙、丁小兵、郑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仙妹在金融机构有5000元的存款,扣划后经再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