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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113号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鲁奇波,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鲁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鲁奇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 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娄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