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连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万家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雪,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雪,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建文,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家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山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家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山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