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614号原告石玉川被告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开发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川诉被告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开发部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川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开发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玉川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开发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石玉川负担。
审判员 高云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