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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418号

刘广东与何路侠、徐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东,何路侠,徐敬,崔铁锁,尹少兴,杜洪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何路侠。被执行人徐敬。被执行人崔铁锁。被执行人尹少兴。被执行人杜洪莲。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何路侠、徐敬等4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霸执字第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云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