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顺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被执行人彭光武,男。本院在执行昆明顺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彭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彭光武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