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乔正丽,女。委托代理人王新光,女。委托代理人孙福权,系瓦房店市松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畅,女。
原告乔正丽与被告宋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和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正丽及委托代理人王新光、孙福权,被告宋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原告因温室大棚里的春雪桃树有介壳虫到被告宋畅的农药经销站购买农药。宋作利在柜台接待卖药。原告向宋作利说明家中桃树有介壳虫,并详细介绍桃树现生长状况、阶段、面积等详细情况。宋作利要求原告使用“毒死蜱”杀死介壳虫,并告知原告配药量为:一瓶“毒死蜱”(正邦生化厂家生产的)配200斤水,并配5袋应得及1瓶腐霉利,这个药量是原告家一个大棚的用量。说此药效果好什么时侯都能打。原告回家后第二天下午,按照被告宋作利的配药方法对温室大棚春雪毛桃进行喷洒。十几天后发现春雪毛桃大量落果,且毛桃出现瘪缩、红尖、不生长现象。经对比及多方咨询认定是此次药害造成的。原告认为,被告宋畅经营农药,依法应该使用有经营农药上岗证的人员卖药,宋作利没有农药经营上岗证,根本不懂农药知识,致使原告家的桃树产生药害,给原告的温室大棚的春雪毛桃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原告家的一个温室大棚的春雪毛桃一年的产值是七、八万元。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使用被告农药药害造成的温室大棚桃树2014年冬天至2015年春天(一个成长周期),春雪毛桃经济损失6万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损失,不是我药本身的问题,药是正规厂家出的,不是药害导致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起诉状第一页倒数第二行的不是叫“毒死蜱”,而是叫“甲维毒死蜱”。这药每瓶是配400斤水,而原告每瓶配是200斤水。原告的果树落果有很多原因,有是花芽不饱满,就打蓉芽药了,这样可能造成落果。还有休眠期没休眠好,大棚就室内高温,也可能造成落果。如果药有问题,首先表现在叶片上,叶子有黄点,大量的落叶、黄叶,生长点打死了,原告家的树都没有这些症状,所以不是药的问题。如果是药害的问题,应在二至三天就落果,不可能十多天才落果。原告称我们没有农药经营上岗证,我们已经经营了二十多年的农药,在这农药这行业,不需要什么上岗证。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当中,被告宋畅系瓦房店市松树镇鑫达农药化肥经销站的个体经营者,“瓦房店市松树镇鑫达农药化肥经销站”系宋畅个人经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给原告乔正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和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