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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350-1号

被执行人甄丹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甄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350-1号被执行人甄丹。被执行人甄丹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甄丹罚金1100000元。因被执行人甄丹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3月18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甄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随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