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肃行非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系该局局长。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皇城路90号被执行人某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男,系局局长。地址:肃南县祁丰路1号。申请执行人肃南县国土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肃国土资执罚(2015)第6号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某县民政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批复规定,
裁定如下: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肃国土资执罚(2015)第6号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乔根生
审判员 安学明
审判员 朱 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