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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行非执字第4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某县民政局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某县民政局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肃行非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系该局局长。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皇城路90号被执行人某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男,系局局长。地址:肃南县祁丰路1号。申请执行人肃南县国土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肃国土资执罚(2015)第6号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某县民政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批复规定,

裁定如下: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肃国土资执罚(2015)第6号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乔根生

审判员  安学明

审判员  朱 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