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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87号

葛锦煌申请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锦煌,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葛锦煌,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法定代表人万春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葛锦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5年6月13日止,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葛锦煌1711400元及利息、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胡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