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38号
原告:合肥浩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南海达小区13幢404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6010-7。
法定代表人:王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2幢商业用房-1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083515-7。
法定代表人:汤道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浩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浩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浩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浩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合肥浩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