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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481号

程赛峰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赛峰;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481号原告程赛峰,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毅。

原告程赛峰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军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