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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451号

许萍诉张顺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萍,张顺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451号

原告:许萍。

委托代理人:仲玉全。

委托代理人:董桂云。

被告:张顺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萍诉被告张顺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萍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许萍负担;剩余35元,依法退还原告许萍。(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武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