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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57号

胡明香、胡家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明香;胡家明;游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胡明香,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胡家明,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游富,男,1988年12月18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57号胡明香、胡家明申请游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314.00元。因被执行人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故将本案委托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已依法委托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