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胡明香,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胡家明,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游富,男,1988年12月18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57号胡明香、胡家明申请游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314.00元。因被执行人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故将本案委托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已依法委托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