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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089号

湖北省荆州电力设备厂、李建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省荆州电力设备厂;李建蓉;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0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省荆州电力设备厂。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318国道太晖村。代表人:周灵(曾用名周丹),该厂厂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蓉,曾用名李荣,男,汉族,1950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北省荆州电力设备厂、李建蓉,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省荆州电力设备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小丹

代理

审判员  王 赫

代理

审判员  叶 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