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76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汪XX,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海英
审 判 员 李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石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