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曹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自愿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文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