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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094号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曹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自愿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文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