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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麒民保字第47号

孔垂梦与杨伶、万春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1-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垂梦;杨伶;万春丽;谢永生;陆家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麒民保字第47号原告孔垂梦,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告杨伶(又名杨玲),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富源县人,住曲靖市烟厂三生活区。被告万春丽,女,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住曲靖市南片区。被告谢永生,男,汉族,1947年12月6日生住曲靖市烟厂三生活区。被告陆家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谢永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垂梦诉被告杨伶、万春丽、谢永生、陆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垂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万春丽所有的位于曲靖市南片区(世纪涛岸小区)5幢第7层4-70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字曲靖市第××号);查封被告谢永生、被告陆家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曲靖市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字曲靖市第××号、20××62号)。原告孔垂梦提供座落于曲靖市冶金集团总公司)36幢第4层3-40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孔垂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万春丽所有的位于曲靖市南片区(世纪涛岸小区)5幢第7层4-70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字曲靖市第××号);

二、查封被告谢永生、陆家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曲靖市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字曲靖市第××号、20××62号)。

三、查封原告孔垂梦提供座落于曲靖市冶金集团总公司)36幢第4层3-40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荀舒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长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