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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6-5号

周小虎与徐祖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小虎,徐祖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虎。

被执行人:徐祖艺。本院在执行周小虎申请执行徐祖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6)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小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小虎与被执行人徐祖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