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虎。
被执行人:徐祖艺。本院在执行周小虎申请执行徐祖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6)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小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小虎与被执行人徐祖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