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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09号

涂书文与储晓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书文,储晓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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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0309号

申请执行人:涂书文,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储晓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书文与被执行人储晓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海 英

审 判 员 李���海

代理

审判员 李 石 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