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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调确字第00012号

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陆荣、杨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陆荣,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调确字第00012号

申请人: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郎溪。法人代表:费朝军。

申请人:陆荣,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杨某某,男,2003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理人:陆荣,系杨某某母亲。申请人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陆荣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6月9日经郎溪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陆荣、杨某某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二、因考虑陆荣、杨某某家庭困难,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陆荣、杨某某生活困难补助78000元;

三、上述一、二两项款合计人民币238000元,申请人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于裁定确认效力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四、本协议达成后,陆荣、杨某某放弃向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主张提请工伤认定、诉讼、仲裁等工伤损害赔偿的一切权利。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由发生纠纷或引起诉讼,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郎溪七彩水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陆荣、杨某某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道庆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