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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64号

高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 刚

审 判 员  江小军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