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兵八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李洪彬,男,1945年5月29日出生。本院收到李洪彬的起诉状,其认为石河子市白杨小区保障性住房立项后有关人员失职,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洪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审 判 长 程 春
审 判 员 赵永刚
代理
审判员 杜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英 百度搜索“”